此次《导则》还明确提出,禁止将历史建筑作为批发市场、加油加气站、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干扰、污染的工业、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干扰、污染的物流仓储设施、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供应设施、环卫、环保设施、生产和储存易爆易燃、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其他有损历史建筑价值或危害建筑安全的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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