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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实登记未成年人信息 弥渡一酒店收到万元罚单

来源:百家号 | 作者:北青网 | 日期:2024年9月12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近日,弥渡县公安局弥城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依法对未如实登记未成年旅客身份信息的某商务酒店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此举有效震慑了辖区旅馆经营者对未成年人入住信息登记不规范、不真实的违法行为。

当日,弥城派出所民警在对某商务酒店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在办理3名未成年人入住时,未按照旅馆业“四实”登记和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的要求进行登记报备,纵容未成年人通过住店方式在酒店抽烟饮酒、通宵玩网络游戏等,严重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据悉,今年以来,弥渡县公安局对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不如实登记的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先后检查旅馆、酒店140余家,约谈32家,责令停业整顿12家,行政处罚18家,全力推进旅馆业场所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落实。

释法 什么是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

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指的是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必须询问同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旅馆、酒店从业人员应认真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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