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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星级限制 新会议费管理办法利好酒店业!

来源:迈点网 | 作者:佚名 | 日期:2017年8月3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重新修订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于日前出台。新办法从7月1日起施行,2013年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同时废止。

记者发现,新办法延续了旧办法中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模式,对会议的分类、会期、会议规模、会议费用管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其中部分条款更加细化,相关审批也更加严格。

它既释放了坚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倡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各单位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简朴、务实高效“办会”的信号,同时也与时俱进,结合市场实际情况上调了会议住宿标准,删除了旧办法中关于“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的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在费用开支标准之内,办会单位可自由选择接待场所。

明确四类会议定义严格会议审批

据了解,重新修订的新办法旨在更好地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四类会议定义:

一类会议: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在会期和参会人数方面,新办法严格规定,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两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不得超过一天。规模方面,二类会议不得超过300人,三类会议不得超过150人,四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50人。

会议的审批也更加严格,强调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相关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送财政部审核会签,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对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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