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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还是偏袒 OTA酒店订单"不可取消"之惑

来源:基督爱你业门户网 | 作者:佚名 | 日期:2016年7月28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据了解,该负责人所说的案例是指:2015年10月3日,用户阳超通过去哪儿网预定当晚入住桂林中水国际酒店,而当平台向阳超发送订单确认信息后,阳超以酒店距离较远向客服请求退换,均遭到拒绝,当晚其并未入住该酒店。10月20日,阳超将去哪儿网诉至法院。而法院认为,阳超与去哪儿网经营公司已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且平台也列明了预定酒店的规则,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客户注意。因此,驳回了阳超的诉讼请求。

  “如果供应商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去哪儿网有先行赔付机制。”该负责人补充解释,平台还设有积分体系,若供应商存在恶意行为,会取消其上架产品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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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格式条款“站不住脚”

  然而,在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理事李广看来,每个案例都有其特殊性,阳超的败诉,并不代表李倩的请求也属非合理性。

  “首先,阳超的预定时间和入住时间是同一天,从常理上讲,当天取消是会给酒店或代理商造成损失的;其次,去哪儿网提供了酒店有损失不可退还的证明,这是非常有力的证据。”李广认为,与之不同的是,李倩预定的酒店房间是在8月份入住,中间有一个月的时间差,发现订错后立马进行退订或更改,是不会对代理商造成损失的,因其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二次或三次的售卖,代理商的实际损失并没有产生。

  李广补充,代理商将提前采购的经营风险让消费者承担,是不合理的;若经营方有能力销售或对市场作出预判,可进行提前采购;同时,提前采购、售卖不出的经营风险应当由经营方承担,而非把经营风险当作实际损失让消费者承担。

  “遇到上述纠纷时,应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非合同法,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特别法,而合同法是普通法。”旅游法研究人士张学初认为,平台和供应商用格式合同条款排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是“站不住脚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同时,根据网络交易的相关规定,去哪儿网需披露在其平台开展业务的产品供应商的地址、联系方式。”李广指出,消法第44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去哪儿网的做法稍显粗放,对产品供应商的保护‘有点过’。”民航资源网专家綦琦表示,去哪儿网作为客户端接入口,对平台上的供应商应尽到审查义务,而不是一味地满足供应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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