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旅游局的规定,城乡居民在所在市镇范围内的游憩、娱乐、医疗、购物和会议活动大多可算作“国内一日游”,显然过于宽泛。笔者认为,城乡居民在惯常居住地不过夜的休闲、医疗、健身、探亲访友、购物和会议活动,实际上依然是在惯常环境下的休闲性或事务性活动,但不属于去异地的旅游活动。
什么是旅游?旅游院校的《旅游概论》都说,“离开惯常环境”或“离开惯常居住地”是旅游的核心内容。尽管对什么是“惯常环境”或“惯常居住地”有不同解释,但人们从生活体验中感觉到,不在外住一夜很难说是“离开惯常环境”或“离开惯常居住地”。小孩子都知道,在外住一夜的感觉和住在家里是不一样的。本人从2008年开始,一直建议在国内旅游统计中取消“一日游游客”,以便与国际标准接轨(见下文)。在 “十一”和春节等集中休假时期内,“一日游”占4/5左右,大多是在居住地区或近邻地区的休闲活动,没有在异地发生过夜消费,也不应列入旅游统计之内。这几个集中休假时段内可分设“过夜旅游者”与“一日休闲者”统计。(《关于调整三大旅游市场统计框架的探讨》,《旅游忧思录》下卷第12~23页)
第二,“10公里以外,6小时以上”是世界最低标准。
确定“国内游客”的确切范围,是规范国内旅游统计的基础。国内游客是否包括一日游游客,各国做法不尽一样。英国的调查对象是在外逗留一夜以上的游客,按外出目的分为度假、探亲和商务会议及其他目的三类,按外出时间分为1~3夜短期和4夜以上长期两种。1979年澳大利亚规定,“旅游者是离开自己的惯常居住地,至少40公里以外、在该地至少停留24小时,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并明确规定,“当地居民对该地旅游景点的访问不应该包括在内”。([美国]查尔斯·格德纳等:《旅游学》第8版,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第16页;该书第10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9页)。据笔者所知,欧洲和大洋洲国家大多是如此,不把“一日游”国内游客作为统计对象。在他们的旅游报告中,都以入住××亿人次或××亿人天。如2012年德国接待国内外住宿游客4.07亿人次,其中国内住宿游客3.38亿人次。按8000万人口测算,人均4.2次。
美国和加拿大则包括“一日游游客”。1973年美国的定义是:“旅游者是除了上下班通勤之外,出于商务、休闲、个人事务或任何其目的,外出旅行至少50公里(单程),无论其在外过夜还是当日返回。”对于“一日游游客”的外出距离,1973年美国和1978年加拿大的规定是50公里。即使在一个国家内,不同地区的规定也不一样。加拿大多伦多市为50公里,安大略省则为25公里,其距离长短似与城市区域的大小有关。即使在同一国家,不同时期对外出距离的规定也不同。美国1973年的规定是50公里,1998年的规定是160公里;1978年加拿大的多伦多市和安大略省则改为80公里与40公里。外出距离长短的规定似与交通发展有关,交通越便捷,规定的外出距离就越长。([美国]查尔斯·格德纳等:《旅游学》第8版,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第16页;该书第10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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