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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小费和服务费问题有必要深入思考

来源:酒店业门户网 | 作者:佚名 | 日期:2015年7月16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第二,经营成本逐年攀升

  近年来酒店经营成本和维护成本逐年上升,尤其是水电气价格居高不下,人力资源成本不断提升,酒店平均房价三十年不变且有所下降,行业发展面临困难。

  第三,人力资源矛盾空前尖锐

  随着酒店的急速增长,刚性需求不断增加、用工难、留人难成为酒店业人力资源的三个显著特征,而造成上述问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是酒店业员工薪酬福利过低,行业整体吸引力不足。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资料,1996年,酒店员工年平均工资人民币6884元,在所统计的13个行业中列第5位;而到2008年,酒店员工平均工资人民币20052元,在13个行业中居于末位。 2003年至2009年期间,全国细分产业人均平均工资年均增长15.0%,相同时期内住宿和餐饮产业年均增长只有10.9%,名列各细分产业工资年均增长率倒数第一。2011年,住宿业人均工资是全国平均工资的一半,与最高的金融业相比有接近四倍的差距。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不少人呼吁推广小费制,希望通过发挥小费制的功能属性弥补酒店员工福利薪酬过低的问题,减轻酒店经营压力。

  三、当前推广小费制的困境

  在世界各地,酒店服务员是收取小费最多的行业,小费也成为酒店业稳定员工队伍,提升服务质量的一种重要手段。因此坚持不懈的呼吁、培养小费的支付习惯是中国旅游消费进一步与国际接轨,营造良好旅游环境和氛围的重要课题,但在目前情况下推广小费制的客观条件尚不成熟。

  第一,来自制度性的压力

  现代意义上的小费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进入中国的一种舶来品,但在刚进入的初期,由于中国政府一系列政策与措施的执行,小费在中国随即失去了生存的空间和土壤,取而代之的是具有强烈中国色彩的服务费制。

  1987年8月17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适用于涉及旅游业务的商店、餐馆、汽车公司等经营单位的《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第一条就明确指出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旅游系统职工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维护我国旅游声誉,更好地发展旅游事业。规定要求“旅游系统职工在工作中,不得向旅游者索要、收受小费,也不得收受旅游者主动付给的小费”。并对索取、收取小费者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这一充分体现出中国国情的规定出台,与当时“友谊为上,经济受益”的旅游发展方针和国内严格的工资制度密切相关,客观上则对小费做出了否定性的制度设计。紧接着,1991年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通知中再次明确规定“对外公开宣布中国的旅游服务人员不收小费,凡是向客人索要小费或因无小费而不提供服务的,要严肃查处”。1999年出台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2013年4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上述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对待小费问题上均沿袭了统一的否定性标准和口径,不断强化着对小费的制度性否定力度。正是在这样的制度设定与社会环境中,国际服务行业通行的小费制在中国成为一个禁区,在旅游行业更是谈虎色变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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