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这一过程中,为了增强旅游业与国际接轨的力度,1989年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出台《关于旅游涉外酒店加收服务费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字〔1989〕第059号)中指出:“酒店服务费是一种直接向来宾价外加收的费用,是国际上通行的作法。为了更有效地加强旅游涉外酒店的内部管理,提高旅游涉外酒店服务质量,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国营旅游涉外酒店逐步实行加收服务费”。这一规定是以一种折中的方式所做出的中国式选择,即基于“集体主义”原则上有限制性的接受了国际酒店界通行的小费惯例,客观上开启了中国酒店收取服务费的制度窗口。由此可见,目前在中国酒店业中广泛采用的服务费制是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中逐渐形成的一种对小费习俗的中国化制度设定。因此,在现阶段推广小费制必然会遇到制度性的压力。
第二,来自消费者的压力
尽管随着全球化和国际化的深入发展,中国消费者的见识和市场理念也在逐渐变化,但应该看到中国是没有小费消费习惯的过度,文化理念上“重义轻利”的思维方式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判断,大多数消费者的小费观并不成熟,他们认为自己在支付房价后,天经地义应该得到物有所值的服务,如果额外需要支付小费则会引起他们的反感,认为酒店唯利是图,造成消费过程中的对立情绪。2004年8月,广东中旅在国内首次公开宣布实行导游小费制所引起的诸多争议即充分说明这一问题。在酒店行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如若因推广小费制而造成消费者的顾虑与对抗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第三,来自酒店业主的压力
目前,服务费是我国酒店企业营收的重要来源之一,如若禁止收取服务费,改为鼓励员工收取小费,虽然酒店付给员工的基本报酬会减少,但相比起服务费,减少的部分显然抵不上服务费带来的收益。小费是消费者的自愿行为,即使在有一定社会规范约束的情况下,也不能保证所有消费者都按约定俗成的比例支付小费。服务费这种具有强制性的小费的索取权在酒店,并且支配使用权归酒店。这样一来,对酒店业主而言,收取服务费得到的效益自然比自愿性的小费多。小费制虽具有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升酒店服务品质等作用,但与长期以来形成的既有惯例相比,停止服务费制转而奉行小费制,对酒店业主来说无疑是缩减收入的举动,必然缺乏改革的动力。
第四,来自管理的压力
就酒店员工而言,推广实行小费制,可使其收入得到调整,总体上应该持积极的态度。但是在现阶段,酒店员工对消费的认识是否全面,是否具有了成熟的小费意识是需要思考的问题。其一,酒店员工是否会因顾客所付小费数额的不同而区别对待消费者,甚至于产生顾客歧视;其二,酒店员工能否在小费数额不同的情况下保证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其三,能获取小费与不能获取小费岗位的员工如何对待自身的工作;其四,酒店内部小费分配的合理性等等问题将增加酒店管理的难度,稍有不慎,则会适得其反,使小费丧失原本的积极功能,成为影响酒店经营管理的矛盾焦点。因此,在全社会小费意识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大张旗鼓的推行小费制,势必引起酒店各利益方的激烈反弹。而服务费在我国酒店业存在已近三十年,消费者已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或者被迫接受,形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消费习惯,因此在短时期内坚持执行,对行业的稳定发展是有利的。所以说在现阶段,问题的关键不是争论服务费制还是小费制,而是应该结合酒店实际,深入思考对酒店服务费分配管理机制的改革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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